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