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