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投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