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延续:

(一)未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三)已有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

(四)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

(五)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修复治理任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