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绿色矿山建设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延续:(一)未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二)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三)已有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四)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五)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修复治理任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