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社会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社会信用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照与社会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