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