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地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优势红枣产区红枣种植区域内排放、倾倒、堆置、处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剪除的病虫枝(皮)应当作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