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种植与加工第二十条已修改红枣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种植管理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红枣的品种、数量、来源;(二)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三)有害生物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种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种植管理记录。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