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优势红枣产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优势产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