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