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