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市红十字会应当对区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应急救护、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等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和区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市和区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