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