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犬只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