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四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清本采暖期的热费;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热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后两个月内缴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