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出厂热价的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并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建议。

供热价格不足以补偿正常的供热成本但又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后给予临时补贴。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