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