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