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