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监督检查的,或者在被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