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的蔬菜生产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程序报请撤销其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

(一)擅自变更认定产地范围的;

(二)产地环境发生变化达不到标准的;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产品经检测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