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