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