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