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辖区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