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对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单位,自决定按日连续处罚之日起七日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