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初次注册登记或者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到取得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