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

(四)泄露、篡改数据的;

(五)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