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三)未按照规定实现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四)泄露、篡改数据的;(五)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