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四章 促进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标准研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大数据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协调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