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信、教育、商务、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