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