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公共信息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定期维护、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公共设施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