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合理设置集贸市场、零工市场、早市、夜市、特色经营街等经营场所。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边的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商品。

集贸市场、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修鞋、擦鞋等便民摊点和摊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规范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