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特别法人制度,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治理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居(村)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的具体制度。

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开展民事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