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