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有效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