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已废止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