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效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