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效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请求宣告无效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