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有效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