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有效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