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有效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