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且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