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