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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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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有效

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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