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