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划,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促进规范化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