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其规模和等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及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并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医病床或者中西医结合病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独立设置中医综合诊疗服务区(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