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罢免代表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二)罢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者或者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