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五十条有效罢免代表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下列内容:(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二)罢免代表的理由;(三)提出者或者单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