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