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以及代表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